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唐氏综合症给付
(一)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αAFP 和βHCG 检查,或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若已进行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以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结果为准):
1、若检查(检测)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1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1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αAFP 检查和βHCG 检查,或者进行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1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怀孕后未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也未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 周)αAFP 检查和βHCG 检查,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天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1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神经管畸形给付
(一)被保险人在怀孕满 13 周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天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2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怀孕满 13 周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2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2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未在怀孕满 13 周后进行胎儿 B 超检查,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2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先天性心脏病给付
(一)被保险人在怀孕满 19 周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怀孕满 19 周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3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未在怀孕满 19 周后进行彩色胎儿心脏 B 超检查,共同被保险人在本款第(五)项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本公司认可的动脉导管未闭的确诊期间为共同被保险人出生后第 390 日至第 420 日;除动脉导管未闭外,本条款附表 3 所列的其他先天性心脏病的确诊期间为共同被保险人出生后 180 日内。
四、畸形给付
(一)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有本条款附表 4 所列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怀孕后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 B 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本公司按本条款附表 4 所列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患先天性耳聋、甲状腺功能低下或苯丙酮尿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本公司仅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怀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怀孕,则该次怀孕为首次怀孕。被保险人再次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共同被保险人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本公司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疾病给付保险金。
八、被保险人因两项或两项以上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的,本公司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情形给付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若一次生产一胎以上,且一名以上子(女)有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本公司仅对其中一名子(女)承担保险责任;该子(女)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疾病的,本公司仅对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疾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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